(2021年12月17日第十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湖北省土木建筑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ivil Engineering Academy Of Hu-bei Province縮寫為CEAHP。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湖北省內土木建筑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面向經濟建設;倡導優良學風;實行民主辦會,黨建治會、學術興會,專家強會;團結和組織廣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湖北省建設事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15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并在活動開展前5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12號。
郵編:430071 網址:www.zpnoun.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研究和學術考察;加強同國內外土木建筑領域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為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學技術方面的重大決策進行論證,提供咨詢和服務。
(三)接受政府、會員單位、企業委托,承擔或參與建設科技成果評價、工程項目評估與技術咨詢、技術職務資格評定。
(四)組織開展技術標準編審。
(五)舉辦各種新技術培訓,努力提高會員的技術業務水平。
(六)推進土木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開發與應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
(七)舉辦專業展覽,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科技文獻和科普讀物,宣傳、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識,努力提高廣大會員的科技素質。
(八)承辦或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條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專業技術水平)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員;
2、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從事土木建筑技術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員;
3、對具有教授、研究員及正高職高級工程師職稱,從事專業工作二十年以上,在本學科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要貢獻,并在國內外學術界有一定影響的本會會員可認定為資深會員。
(二)單位會員: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并在土木建筑專業領域有一定影響的科研、教學、設計、施工、監理、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學術性團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本人或本單位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認定并統一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相關活動;
(三)優先取得有關信息、技術資料和獲得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可與本會聯合開展各類學術研討活動;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加本會相關活動,關心學會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業的發展。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受國家刑律處罰,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本會會員并在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或熟悉業務、熱心支持并參與學會活動的管理人員。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任職期間,因調離、逝世或其它原因不能續任者,可由其原所在單位依據本會章程有關條款在3個月內提出增補申請。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先進集體和個人,授予有重要貢獻、德高望重的專家和領導人名譽職務或榮譽稱號;
(九)領導本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實行聘任制,聘任期限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一條 設立了黨組織的,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理事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土木建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組織能力;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換屆時不能任滿一屆的,不能提名為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候選人;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本會有關重要事宜。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助理事長處理有關重要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單數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和有關部門資助;
(三)個人或團體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技術咨詢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學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社團管理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17日第十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湖北省土木建筑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ivil Engineering Academy Of Hu-bei Province縮寫為CEAHP。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湖北省內土木建筑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面向經濟建設;倡導優良學風;實行民主辦會,黨建治會、學術興會,專家強會;團結和組織廣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湖北省建設事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12號。郵編:430071 網址:www.zpnoun.com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研究和學術考察;加強同國內外土木建筑領域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為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學技術方面的重大決策進行論證,提供咨詢和服務。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擔或參與建設科技成果鑒定、工程項目評估、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和技術標準的編審等項工作。
(四)舉辦各種新技術培訓,努力提高會員的技術業務水平。
(五)推進土木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開發與應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
(六)舉辦專業展覽,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科技文獻和科普讀物,宣傳、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識,努力提高廣大會員的科技素質。
(七)承辦或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才。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
第八條 會員條件:加入本會必須自愿申請,擁護本會章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專業技術水平)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員;
2、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從事土木建筑技術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員;
3、對具有教授、研究員及正高職高級工程師職稱,從事專業工作二十年以上,在本學科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要貢獻,并在國內外學術界有一定影響的本會會員 可認定為資深會員。
(二)單位會員: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在土木建筑專業領域有一定影響的科研、教學、設計、施工、監理、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學術性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本人或本單位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認定并統一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相關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取得有關信息、技術資料和獲得服務;
(五)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他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單位會員可與本會聯合開展各類學術研討活動;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三)參加本會相關活動,關心學會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業的發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管理:
(一)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并以書面形式取消其會員資格。
(二)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受國家刑律處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本會會員并在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或熟悉業務、熱心支持并參與學會活動的管理人員。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任職期間,因調離、逝世或其它原因不能續任者,可由其原所在單位依據本會章程有關條款在3個月內提出增補申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先進集體和個人,授予有重要貢獻、德高望重的專家和領導人名譽職務或榮譽稱號;
(九)領導本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木建筑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換屆時不能任滿一屆的,不能提名為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本會有關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助理事長處理有關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和有關部門資助;
(三)個人或團體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技術咨詢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學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15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并在活動開展前5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五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社團管理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6日第十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湖北省土木建筑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的英文名稱為:Civil Engineering Academy Of Hu-bei Province縮寫為CEAHP。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湖北省內土木建筑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面向經濟建設;倡導優良學風;實行民主辦會,學術興會,專家強會;與時俱進、更新理念,團結和組織廣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繁榮和發展土木建筑科學技術事業,促進建設科技人才的成長,充分調動廣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投身創新型國家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湖北省建設事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在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12號。郵編:430071 網址:www.hbcas.com.cn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究和學術考察;加強同國內外土木建筑領域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為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學技術方面的重大決策進行論證,提供咨詢和服務。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擔或參與建設科技成果鑒定、工程項目評估、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和技術標準的編審等項工作。
(四)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舉辦各種新技術培訓,努力提高會員的技術業務水平。
(五)推進土木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開發與應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六)舉辦專業展覽,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科技文獻和科普讀物,宣傳、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識,努力提高廣大會員的科技素質。
(七)依法興辦科技型中介機構和科技實體。
(八)承辦或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進步、學術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加入本會必須自愿申請,擁護本會章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建筑師、規劃師、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以上技術職稱或相當職務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2、獲得碩士學位兩年以上、本科畢業從事有關土木建筑工作五年以上或相當大專畢業且工作八年以上、中專畢業且工作十年以上者。
3、從事土木建筑科學技術工作多年,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或為土木建筑科技事業作出貢獻者。對具有教授、研究員及正高職高級工程師職稱,從事專業工作二十年以上,在本學科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要貢獻,并在國內外學術界有一定影響的本會會員認定為資深會員。
4、熱心并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及管理人員。
(二)單位會員:具有一定數量專業技術人員的科技、教學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團體,愿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并支持學會工作,均可申請作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本人或本單位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備案并統一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取得有關信息、技術資料和獲得服務;
(五)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他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單位會員可與本會聯合開展各類活動;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學會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業的發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管理: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受國家刑律制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數額,代表產生及分配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本會會員并在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或熟悉業務、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任職期間,因調離、逝世或其它原因不能續任者,可由其原所在單位依據本會章程有關條款在3個月內提出增補申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先進集體和個人,授予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德高望重的專家和領導人名譽職務或榮譽稱號;
(九)領導本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木建筑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七)廉潔奉公,熱心學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本會有關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有關重要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和有關部門資助;
(三)個人或團體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技術咨詢服務的收入;
(五)經濟實體上繳;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學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5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并在活動開展前5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社團管理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12日本會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湖北省土木建筑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的英文名稱為:Civil Engineering Academy Of Hu-bei Province縮寫為CEAHP。
第二條 本會是由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面向經濟建設;倡導優良學風;實行民主辦會,學術興會,專家強會;團結和組織廣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實施科教興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繁榮和發展土木建筑科學技術事業,促進建設科技人才的成長,為湖北省建設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在湖北省建設廳。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武漢市武昌中南路14號。郵編:43007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究和學術考察;加強同國內外土木建筑領域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為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學技術方面的重大決策進行論證,提供咨詢和服務。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擔或參與建設科技成果鑒定、工程項目評估、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和技術標準的編審等項工作。
(四)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舉辦各種新技術培訓,努力提高會員的技術業務水平。
(五)推進土木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開發與應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六)舉辦專業展覽,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科技文獻和科普讀物,宣傳、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識,努力提高廣大會員的科技素質。
(七)依法興辦科技型中介機構和科技實體。
(八)承辦或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進步、學術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加入本會必須自愿申請;擁護本會章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建筑師、規劃師、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以上技術職稱或相當職務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2、獲得碩士學位兩年以上、本科畢業從事有關土木建筑工作五年以上或相當大專畢業且工作八年以上、中專畢業且工作十年以上者。
3、從事土木建筑科學技術工作多年,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或為土木建筑科技事業作出貢獻者。
4、熱心并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土木建筑工程類專業工作的管理人員。
(二)資深會員:具有教授、研究員及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在本學科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要貢獻,并在國內外學術界有一定影響的本會會員。
(三)單位會員:具有一定數量專業技術人員的科技、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團體,愿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并支持學會工作,均可申請作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本人或本單位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備案并統一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取得有關信息、技術資料和獲得服務;
(五)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他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單位會員可與本會聯合開展各類活動;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學會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業的發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管理: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受國家刑律制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數額,代表產生及分配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或熟悉業務、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任職期間,因調離、逝世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任職者,可由其原所在單位,依據本會章程有關條款在3個月內提出增補申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先進集體和個人,授予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德高望重的專家和領導人名譽職務或榮譽稱號;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木建筑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廉潔奉公,熱心學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本會有關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有關重要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和有關部門資助;
(三)個人或團體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經濟實體上繳;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學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部門、省建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5年4月29日本會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土木建筑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湖北省土木建筑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的英文名稱為: CivilEngineeringAcademyOfHu-beiProvince 縮寫為CEAHP。
第二條 本會是由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學技術工作者自愿結成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指導思想。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優良學風,團結、組織廣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為實施科教興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繁榮和發展湖北省的土木建筑科學技術事業,大力加速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土木建筑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加速實現我國四個現代化作出貢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省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禾口監督管理;同時足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也是中國建筑學會和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的省級地方學會;掛靠在省建設廳。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武漢市武昌中南一路47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參加學術交流、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學術考察,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
(二)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組織會員為湖北省經濟建設和土木建筑科學技術方面的重大決策進行論證,提供咨詢和服務;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擔或參與科技成果鑒定、工程項目評估、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和技術標準的編審等項工作;
(五)開展繼續教育,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技術業務水平,開展青少年科技知識教育活動;
(六)推進土木建筑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開發與應用,努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七)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科技文獻和科普讀物,宣傳、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識,努力提高人民群眾的科技素質和參與意識;
(八)興辦科技型中介機構和科技實體;
(九)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進步、學術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建筑師、工程師、規劃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以上技術職稱或相當職務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2.高等院校獲得碩士學位兩年以上和本科畢業從事有關土木建筑工作五年以上或相當大專畢業且工作八年以上、中專畢業且工作十年以上的工作者。
3.從事土木建筑科學技術工作多年,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或為土木建筑科技事業作出貢獻者。
4.熱心并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干部。
5.凡與本會專業范圍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技、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群眾團體,愿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并支持學會工作,均可集體申請作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申辦程序: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專業委員會、分會或所在單位推薦:
(三)經本會討論批準;
(四)登記注冊,由有關專業委員會、分會負責管理;
(五)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取得有關學術資料和獲得服務;
(五)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他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所委托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學會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業的發展;
(四)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受國家刑律制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數額,代表產生及分配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七)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授予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德高望重的專家和領導人以名譽職務或榮譽稱號;
(八)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或熟悉業務、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黨政領導干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于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設立下列工作機構:
(一)學會秘書處;
(二)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
(三)科普教育工作委員會;
(四)青年工作委員會;
(五)咨詢服務部。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可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即專業委員會、分會)。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必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影響;
(三)身休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廉潔奉公,熱心學會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本會有關重要事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有關重要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和有關部門資助;
(三)個人或團體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經濟實體上繳;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學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它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肋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建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由于某種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由掛靠單位接管,剩余財產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